前段时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流传。
秋冬季期间(2019年的10月1号到2020年的3月31号),包括:
北京,天津
河北省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市以及雄安新区;
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
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
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
在内的“2+26”城市(含河北定州、辛集,河南济源),列为重点攻坚地区。
日前,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
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防止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坚决避免处置方式简单粗暴,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和应对督察执法考核时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意见》,利用较大篇幅强调要重视环保督察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体现了上面对整治“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懒政、不作为、乱作为做法的明确态度。希望今后再也不见“一刀切”!
文件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生态环境厅(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把服务“六稳”工作放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便利为导向,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放”的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一)完善市场准入机制
进一步梳理生态环境领域市场准入清单,清单之外不得另设门槛和隐性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加快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和落地,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和重污染企业搬迁。修改、废止生态环境领域不利于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储备和建设,以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入库项目为重点强化对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的支撑,打破地域壁垒,清理招投标等环节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对各类企业主体公平对待、统一要求,防止不合理低价中标。
(二)精简规范许可审批事项
整合中央层面设定的生态环境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行政许可范围、条件和环节,整治各类变相审批。加快推进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进一步精简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及时公开行政许可事项依据、受理、批复等情况。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减少行政申请材料。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年审、年检和机动车排放检验“三检合一”。规范实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行政许可,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临时性海洋倾倒区审批许可等事项。
(三)深化环评审批改革
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持续推进环评登记表备案制。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落实并联审批要求,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评审,优化环评审批流程。
建立国家重大项目、地方重大项目、外资利用重大项目清单,加强与部门和地方联动,主动服务、提前介入重大基础设施、民生工程和重大产业布局项目,加快环评审批速度,进一步压缩项目环评审批时间,切实做好稳投资、稳外资工作。
推进将环评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积极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等行政许可事项取消。
二、优化“管”的方式,营造公平市场环境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推动出台关于全面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完善环评、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生态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维等领域环保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环保信用报告结果异地互认。严格环评中介市场监管,出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推动在评估评审环节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批部门不得向企业转嫁评估评审费用。督促企业及时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备案自验收报告。不断提升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督促和指导企业全面落实排污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督促企业高质量如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和执法,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行为,健全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
(五)推行“双随机、一公开”
发布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进一步规范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合理设置“双随机”抽查比例,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2020年年底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系统“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建立政府部门间、跨区域间协查、联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依托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移动执法等科技手段,优化非现场检查方式,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模型,推行热点网格预警机制,提高监督执法的精准性。
(六)健全宽严相济执法机制
出台关于做好引导企业环境守法工作的意见,让守法企业获得市场竞争优势,让违法企业付出高昂代价。定期评定并发布生态环境守法“标杆企业”名单,对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大幅减少监管频次,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对群众投诉反映强烈、违法违规频次高的企业加密执法监管频次;对案情重大、影响恶劣的案件,联合公安机关挂牌督办;推进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严厉打击环境犯罪。将环保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针对环境失信企业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
三、提升“服”的实效,增强企业绿色发展能力
(七)提升环境政务服务水平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信息系统建设,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一网通办”基础上,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2019年年底前,生态环境领域省级及以上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市县可办率不低于70%。各地市、县区级生态环境部门每月至少确定1天作为“服务企业接待日”,面对面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和困难。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
(八)助力制定环境治理解决方案
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加快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发展,进一步规范管理机制,细化运营要求,明确相关方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依托国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供需对接和交流合作,支撑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生态环境管理、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和环境服务产业发展。按年度发布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举办系列生态环境科技成果推介活动。对进出口企业、外贸新业态发展,要积极主动提供环境服务,促进稳外贸工作。组织技术专家、行业协会等建立企业环境治理专家服务团队,帮助企业制定具体可行的环境治理方案。
(九)加强经济政策激励引导
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返还等优惠政策。促进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推动完善污水处理费、固体废物处理收费、节约用水水价、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落实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发展基于排污权、碳排放权等各类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涉企收费事项。全面推行项目环境绩效评价,将按效付费作为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主要付费机制。
(十)大力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推动各地按照“因地制宜、适度超前”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加强污水、生活垃圾、固体废物等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及配套管网、收运储体系建设,加快提升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服务供给能力,加快“一体化”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良好配套条件。重点提升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供给和规范化水平,推广集中供气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提高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监测监控能力,在企业污水预处理达标的基础上实现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全覆盖和稳定达标排放,推进工业园区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和规范工业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置,实现工业园区废水和固体废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
四、精准“治”的举措,提升生态环境管理水平
(十一)稳妥推进民生领域环境监管
坚持以供定需、以气定改、先立后破、不立不破,在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的前提下推进清洁取暖,在改造完全到位并落实气源、电源之前,不得先行拆除群众现有取暖设施及装备。加强餐饮、洗染、修理等生活性服务业和畜禽养殖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对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予以查处,避免“突击式”整治或关停。
(十二)分类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
牢牢把握治“污”这个核心,突出重点,聚焦问题,科学制定、严格执行“散乱污”企业及集群认定和整治标准,建立清单式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对升级改造类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已完成整治任务但手续不全的企业,依法支持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手续。对整合搬迁类企业,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积极推动进区入园、升级改造。对违法违规、污染严重、无法实现升级改造的企业,应当依法关停取缔。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十三)精准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
深入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各地根据源解析结果和污染物排放构成确定优先管控行业,对同行业内企业根据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分级并采取差异化管控措施,支持企业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减排的工艺环节进行生产调控,避免出现所有涉气企业、不可中断工序全部临时关停等脱离实际的情况。
(十四)统筹规范生态环境督察执法
严禁为应付督察不分青红皂白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措施,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对相关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坚持依法依规,注重统筹推进,建立长效机制,按照问题轻重缓急和解决的难易程度,能马上解决的不能拖拉;一时解决不了的,明确整改目标、措施、时限和责任单位,督促责任主体抓好落实。落实统筹规范强化监督工作实施方案,不增加地方负担,不干扰地方日常监督检查。完善问题审核标准和执法工作手册,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防止因某一企业违法行为或某一类生态环境问题,对全区域或全行业不加区分一律实施停产关闭。
五、强化责任担当,健全保障机制
(十五)系统谋划推动落实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增强主动帮扶意识,重视并解决好企业对环境监管的合理诉求,坚决避免处置方式简单粗暴,坚决杜绝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和应对督察执法考核时乱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建立监督检查通报制度,切实解决一批企业、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
(十六)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配合制修订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推动制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修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研究制修订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统筹谋划国家和地方标准出台有关安排。在制定出台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时,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在标准实施中,为企业治污设施改造升级预留必要时间,提高政策可预期性。
(十七)提供必要财政资金支持
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对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支持企业污染治理和绿色产业发展,有效带动社会资本投入生态保护与环境治理。
(十八)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深入开展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推动企业建设环境宣教基地,持续推进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加强企业环境治理先进技术交流培训,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方向。及时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
(十九)加强信息公开
及时向社会公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主动公开处置措施简单粗暴问题查处和整改情况,公布主动服务企业发展各项举措,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督促企业公开生态环境信息,鼓励企业在强制公开内容基础上自愿拓展信息公开内容。引导企业以“厂区开放日”等方式,邀请周边居民参与企业生态环境守法的监督工作,增进企业与周边居民的对话和理解,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
(二十)强化公众监督
畅通“12369”电话、网络和微信举报以及来信来访等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鼓励公众监督、举报环境违法行为。